一地有兩人長期合作五六年,交易繁雜往來頻繁。為了方便,二人通過名下不同公司開具、接受票據,卻從未進行過明確對賬。當交易具體數額出現糾紛,這筆“糊涂賬”該如何處理呢?
自2017年起,劉某長期向張某經營的瓷磚品牌店采購瓷磚,由劉某統一采購、調配瓷磚后,向客戶家中進行貼裝,雙方合作多年采購數量達21.45萬塊,但從未通過對賬形式明確全部貨款金額,由張某一直給劉某開具相應增值稅發票。某日,張某以增值稅發票數額為由主張劉某欠付剩余貨款117.56萬元,并提交了其在交易過程中己方制作的送貨單加以佐證,但該送貨單僅記載了每次送貨的塊數,并無明確單價和總價,供貨單位、收貨單位也與提供的增值稅發票無法對應。
劉某主張不能僅按照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金額確定雙方多年交易金額及債權債務關系,發票金額與真實交易并不一致,其已經累計付款700余萬元,雖然雙方沒有最終對賬,但能夠確認日常交易的各類瓷磚數量,以當時的市場價格估算及劉某提供的來往價款支付清單,貨款已經全部付清,希望雙方能將全部的送貨單進行對賬結算。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劉二人常年合作從未簽訂書面合同,亦未結算。張某提交的增值稅發票及自行制作的數本送貨單中摘出的部分單據來證明劉某欠款事實,但送貨單據中均無收貨人、交易對象的簽字確認,并且其中多數收貨主體與開票主體沒有關聯,部分單據僅有瓷磚塊數、品牌,沒有標注價格,張某也自認無法根據送貨單區分交易對象,增值稅發票的抬頭也是送貨后應劉某的要求開具,送貨單與發票無法對應。因此,法院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實踐中,存在實際交易數額與發票數額不一致的情況,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認為將雙方多年來往款項事宜整體訴訟更有利于爭議的解決。對于我們的啟示是,各交易主體在往來過程中,要及時對賬,不能互相縱容,如果產品價格不穩定,送貨時應在送貨單中明示單價,并要求對方簽字確認。因開票問題造成交易主體混亂,對賬的同時要確認異常開票的情況,從而避免爭議出現時,事實難以查清,增加自己的訴訟成本。
(胡倩)